威尼斯7026官网预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管理,充分发挥预算分配与调控职能,优化学院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平衡”的预算管理体制,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等。
第三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起止时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学院年度财务收支综合预算。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财务收支综合预算的审定机构。
第五条 院长对学院预算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财务院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预算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计财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依规汇总编报学院预算草案,根据市本级批复的预算,代表学院及时下达各部门预算经费;
(三)负责预算执行与监督管理;
(四)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要求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八条 预算编制的总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原则:
(一)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夯实收入预算编制基础,控制财务风险。
(二)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俭高效、促进发展”的原则。在确保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支出,使财务收支计划与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突出预算年度学院事业发展目标和任务,始终保障教学、科研的中心地位。为解决预算年度内学院事业发展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支出,在学院支出预算总额中应保留有适当比例的预备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内容
第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的内容包含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编制按经费来源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余和结转。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编制按预算类型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用途分为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内容: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业务支出。
(一)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邮电(网络)费、三公经费、会议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培训费、维修(护)费等。
(三)专项业务支出包括:教学业务经费、科研经费、招生就业经费、团学经费、党建经费、综治维稳经费、人才引进专项经费、学生资助经费、学生医疗经费、精准扶贫专项经费、其它专项经费等。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内容: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专门事项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包括项目建设支出、上缴下拨支出和学院总预备费等。
第五章 预算编制方法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为: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编制,支出预算按预算类型和经济用途编制。
第十六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列;
(二)上级补助收入,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三)事业收入,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测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
(四)经营收入,按本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同时参考上年收入编列;
(五)其他收入,根据以往年度水平结合本年度业务活动预测情况编列;
(六)上年结转和结余,据实编列。
第十七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人员支出由计财处与人事处根据学院财力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编列。
2.日常公用支出主要以学院的教职工数、学生数、资产及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为依据,根据各类支出定额标准编列,没有定额依据的,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计划测算编列。以上支出定额由计财处商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政部门定额指导标准和学院财力拟出意见,报请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
3.专项业务支出纳入项目预算管理,其预算编制参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预算资金需落实到具体项目,内容细化到明细子项分类。若预算资金暂时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列入学院专项预备费。不得在专项业务经费中列支属绩效工资范围的各种津补贴、劳务费、加班值班费等人员支出。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2.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核准制,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项目归属部门按照学院预算审核程序,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学院财力进行编制。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前,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效益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按子项细化项目预算,并填报《项目申报书》。
3.为了加强项目立项的规范性、科学性,预算项目申报立项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预审并汇总报送计财处,由分管财务院领导负责召集组织有关各方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会审,根据学院财力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4.项目支出预算应编制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支出科目中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同时报送项目支出政府采购分类预算。对一次编制、分年度下达经费预算的延续性项目,应每年申报预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对年末财政项目支出结转资金使用计划有较大变化的,应纳入下一年度重新预算申报。
第十八条 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相配比,测算后编列。
第六章 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计财处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收入来源以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建议,下达项目支出预算编报通知。
各项目归属部门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报书》,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将《项目立项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计财处。计财处根据学院收支预算总额,拟订立项项目和具体经费预算,在10月底前反馈到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计财处将编制并征求意见后的学院年度财务综合预算草案上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计财处根据学院审议批准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上报市本级财政局,待市本级财政局下达批复后及时下达预算经费到各部门,组织预算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经费,计财处根据经费到账情况下达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财务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院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或追加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时,须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否则,计财处不予办理报销和付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本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费项目预算执行与分析,保证预算执行效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各部门须于每年7 月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15日前,向计财处书面报告本部门管理的各类经费项目半年和全年预算执行与分析情况。计财处审核汇总后,向学院党政汇报我院半年和全年预算执行与分析情况。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的经费结余,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一律收回;已下达到具体项目的,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滚存使用,年底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至计财处;超过资金使用期限导致市财政或上级收回资金的,相关部门应书面报送情况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和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六条 对已立项的预算项目,确因实际需要调整功能分类预算金额的,预算申请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规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计财处审核后在该预算项目总预算金额中调整功能分类,原则上一个预算项目最多调整一次功能分类预算金额。
(一)调整幅度在5%以下的,由计财处负责人审批;调整幅度在5%(含5%)以上10%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调整幅度在10%(含10%)以上20%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调整幅度在20%(含20%)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如调整金额达到“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标准的,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二)调整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应提供详细论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为学院预备费(包括专项预备费和总预备费)的预算调整。
对年初未立项或已立项但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确因实际需要,预算申请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规定提出预算追加申请,计财处根据批复从专项预备费和总预备费中安排资金,下达经费预算。
(一)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 万元(含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业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审批;3万元(含3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二)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供立项报告;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项目立项还应提供论证报告(或抄告单)。
第二十八条 年度中一般不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须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外的收支调整。
(一)为了维护学院预算的法规性、严肃性、有效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如果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国家有关政策及学院事业计划和任务有重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调整方案须报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定。
(二)调整预算首先是调整收入的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
(三)预算调整影响到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的,按同级财政有关要求办理。
(四)年度预算外,市财政或上级部门新增或追加的经费(含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计划安排: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室审议;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按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执行。
第九章 预算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条 计财处根据上级、同级有关部门和学院要求,及时编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执行部门若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目、改变项目预算支出范围、项目经费未按期完成支出、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将根据情节扣减或冻结项目经费,并作为递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所管理的经费的监管与跟踪,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和领导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